信息公开
时间:2017-12-26
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2017年1月17日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时间:2017-1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音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校长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处理有关提案,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对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有案必复。
第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比例不低于教职工的20%。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以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二)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
2.有政策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
3.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有原则性,作风正派;
4.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
5.热心公益,为群众服务。
(三)代表的产生
1.以行政系统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划分选区;
2.按分配的名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代表要有选区三分之二的人员参加,应获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3.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选举。其名额包括在总代表名额数内。
(四)代表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调出原部门,代表资格保留,该代表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的活动,调出部门的空额不再补选。各单位代表的因退休等原因自然减员的空额,可以补选。
(五)教职工代表,按行政系统或各系部联合组成代表团,并选出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1/2以上成员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非代表的中层领导干部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和有关部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执委会作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执委会应负责执行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审查落实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党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